近日,辽宁丹东的贾女士向红星新闻记者反映,其9岁的女儿在今年7月被邻居家一名未满14岁的男孩砍伤,身上有多达20多处伤口,在医院抢救17个小时后转入icu病房。经伤情鉴定,女孩达到轻伤一级,目前已出院回家休养,但仍无法正常上学。
贾女士表示,警方向其告知,由于男孩在案发时未满14周岁,提起的刑事诉讼因此被撤销。目前男孩未受到管制措施,受害女孩及家属也尚未获得男孩家属的道歉、赔偿。
贾女士女儿背后的伤疤
12月27日,红星新闻记者就此事询问当地宽甸镇城北派出所,民警表示此事已经移交宽甸县公安局刑警大队处理。该案办案民警称此事当时已经立案进行过侦查,因涉及未成年人,具体情况不便透露。领导今天已经去当事人家中进行沟通。
9岁女孩被男孩砍伤
伤人者因未满14岁不负刑事责任
据贾女士讲述,砍伤事件发生在年7月6日上午。当时她因要去上班,便将9岁的女儿送到了爷爷奶奶家,并通知外出的爷爷奶奶尽快回家。安顿好女儿后,贾女士叮嘱女儿不要给陌生人开门,随后将门锁好,离家去上班。
贾女士离开后不久,邻居家的男孩前来敲门,并持续敲击了15分钟左右,因女儿认识这名男孩,且对长时间的敲门声感到厌烦,遂打开了门。男孩进门后,向女儿索要手中正在玩的手机,被拒绝后随即进入厨房,拿了一把刀砍向女儿。
贾女士称,男孩身高在1.7米左右,体重大约、斤左右,而体型瘦弱、身高不到1.4米的女儿根本无法还手,被砍倒在地。随后,女孩呼救无果,装作昏迷,才让男孩停止伤害。男孩离开后,女儿拨通家长的电话求救。
贾女士表示,孩子爷爷接到电话后急忙赶回家。在邻居的帮助下,医院进行抢救,医院后,其女儿因失血过多开始出现休克,经过长达17个小时的抢救后送入icu病房观察。“孩子差不多缝了针,身上有20多处伤口。”
贾女士出示的急诊病历显示,其女儿的就诊时间为7月6日上午9点43分,体格检查中写到头部和后背部可见多处皮肤裂伤,双上肢可见皮肤裂伤。后续的病历显示,其女儿所受伤情为刀砍伤、头皮裂伤、开放性颅骨骨折、以及胸背腰部切割伤等。
贾女士称,事发当晚,宽甸镇城北派出所出警将男孩带走,随后移交刑警大队。7月8日,贾女士及家属收到了宽甸满族自治县公安局出具的立案告知书,该告知书显示,本案件以故意杀人案被立案侦查。
立案告知书
7月9日,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对其女儿进行了伤情鉴定。7月27日,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出具伤情鉴定意见为:头皮多发挫裂伤构成轻伤一级;胸背部、腰部、左前臂及左肘软组织裂伤构成轻伤一级;左肱骨髁上不完全骨折构成轻微伤;左肱三头肌部分断裂构成轻微伤。
8月底,贾女士被警方电话告知,由于男孩在案发时未满14周岁,不构成刑事犯罪,刑事立案被撤销,只能由贾女士一方自行进行民事诉讼。贾女士表示,因经济原因,加上还想追究该男孩的刑事责任,他们至今没有对该男孩及家属进行起诉。
据贾女士提供的一段与警方的通话录音显示,警方表示,对受害人家属提出来的事情都进行了调查,案件事实上并没有问题,警方去男孩家里时孩子和父母都在家,并且对调查很配合,但因为年龄的原因不负刑事责任。
贾女士表示,这几个月里带孩子去沈阳、石家庄、医院进行过治疗,但效果都不乐观。目前女孩已回到家中休养,但无法恢复正常上学,同时出现了焦虑、不安等心理创伤。
据贾女士讲述,该男孩与女儿的爷爷奶奶是邻居,两家人关系还不错。在之前的聊天中,她得知男孩患有小儿多动症,还去沈阳进行过治疗。男孩还是贾女士大儿子的小学同学,平时在班里比较腼腆内向,看起来并无暴力倾向,行为比较正常,但成绩较差。
贾女士还表示,事发至今已有5个多月,但目前为止尚未得到男孩及家属的道歉、赔偿,治疗费、医药费都是自己付的。此外,贾女士通过儿子的班级群聊看到,男孩已在8月份恢复网课。
红星新闻记者试图联系该男孩家人,但未果。
律师解读:
伤情鉴定结果未达到刑事立案标准
但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对于该名男孩为何以故意杀人罪被立案,却不负刑事责任这一问题,河南泽槿律师事务所主任付建认为,因男孩未满14周岁,伤情鉴定结果没有达到刑事立案标准,未被追究刑事责任,但是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若适用此条,行为人须符合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的犯罪行为,造成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结果,情节恶劣,并且在程序方面须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
受害者被男孩砍伤后,受害人可以提起民事诉讼,请求法院判令加害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由于男孩未满14周岁,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根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男孩的家属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
若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依法进行专门矫治教育。
同时,付建律师还表示,由于未成年人的心智发育还不成熟,对事情的辨认和控制能力也尚未健全,虽然国家出台相应的法律法规,以保护未成年人的成长,但并不意味着纵容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对于未成年人犯罪,主要是通过批评教育感化为主,同时进行适当的惩罚。
上海市法学会未成年人法研究会副秘书长郗培植此前在接受红星新闻采访时表示,《刑法》规定“未成年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立法初衷就是坚持对青少年罪犯的“教育、感化、挽救”方针,目的是让其之后可以更好地回归社会。
“这是我国,乃至全世界通行的少年司法理念。”郗培植表示,大量的社会学分析表明,重刑到了一定程度就会失去震慑犯罪的效果。对于实施严重暴力犯罪行为的未成年人,问题的根源在于“提前干预、以教代刑”司法理念的落实。
此外,全国*协委员汪鸿雁委员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未成年人犯罪不同于成年人犯罪的最大特点是,改好的可能性远远高于成年人。“80%的未成年人犯罪是激情犯罪,没有预谋,80%的未成年人犯罪是团伙犯罪。”
汪鸿雁说,每一个未成年人犯罪都和学校、家庭和社会等其三大支撑体系崩溃有关。一个是家庭,要么是溺爱、放任不管,要么是没人管。一个是学校老师放弃对孩子的教育。还有就是推向社会、推向同伴,第一次的不良行为就会逐渐发展到严重不良、甚至犯罪。汪鸿雁认为,除了对不良行为进行干预,最主要的是重建未成年人的支持系统,应该延伸修改刑法,设立未成年人专章,建立教育、矫治、惩罚未成年人的专门体系,而不是参照成年人的处罚体系。
栏目主编:张武
文字编辑:董思韵
本文作者:红星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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