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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彩礼的发展现状
在古代订婚仪式上,男方家庭以订婚男子的名义送给女方一份“彩礼”,彩礼是表达婚姻美满幸福的象征。但是目前在我国大部分地区,高额彩礼普遍存在,并且引发广泛社会问题。在我国的社会转型期,享乐主义、金钱至上的观念对社会风气产生了很大影响,使得彩礼内涵不断异化。近些年,我国“高价彩礼”甚至“天价彩礼”现象越来越普遍,广大男性深受其害。
很多人因为结婚重返贫困,有的人甚至为了彩礼去借高利贷。
某些地区的天价彩礼花样繁多:
第1,按学历标价。本科15万元,大专12万元,中专10万元。
第2,离娘费。男方送到女方家吃的用的,总计不少于几十样,每样还得6件,比如:6只鸡、6条鱼、6条烟……
第3,礼钱论斤称。三斤三两百元大钞折合人民币13.86万元。还有“万紫千红一片绿”,即1万张5元钞票,张百元大钞,共10万元,50元钞票看着给。彩礼本是代表男女双方婚约的订立,可实际上变成金钱交易的产物,天价彩礼导致因婚返贫。
南开大学李永萍教授就指出,特别是在在华北农村,彩礼价格在年代约为-元,但从年后一路飙涨,这几年彩礼基本上为15-20万元,价格翻了10倍。武汉大学刘燕舞也有同样观察。上世纪七、八十年代,农村男性尚可负担彩礼费用,到了九十年代彩礼金额快速上涨,相当于一个农村劳动力收入的三到四倍。到了年以后,农村彩礼急剧膨胀,金额相当于1个农村劳动力7年的收入。
这也就导致了一种怪圈,似乎越是贫困地区,彩礼越高,下层男性越难建立家庭。以河北魏县为例,该地年适婚男女性别比为:,男性比女性多了一万一千多人。年这个里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元,但河北农村一带流行的彩礼金额至少要10万。不少家庭为了娶妻,负债累累。
不管怎么说,一个不争的事实是以彩礼为标志的婚姻制度已经对下层男性造成严重负担!彩礼实质上是对男性的一种剥削。
社会主义之前,封建社会彩礼风气盛行,通过彩礼“卖女儿”现象十分普遍。《白毛女》的故事中,贫农杨白劳辛劳工作,不仅一贫如洗,还倒欠地主*世仁一大笔还不清的债务,最后他被迫把女儿卖给*世仁抵债。
在今天,索要“高额彩礼”就是当代版“卖女儿”的故事,特别是在贫困地区这依旧是把女性当可供买卖的私人物品。
在上世纪50年代,我国颁布的《婚姻法》就“禁止任何人藉婚姻关系问题索要财物”。最高法院和司法部对彩礼问题作出规定,明确禁止买卖婚姻性质的彩礼收受行为。年到年间,特别是在华北农村地区,*府通过各类文艺方式,比如广播、剧团、漫画、报纸等,广泛宣传新的婚姻法,以推进婚姻制度改革,消灭农村地区盛行的高额彩礼卖女儿的封建旧习俗。社会主义时期华北农村婚姻制度改革,十分成功,有效改善了“男尊女卑”的情况。
在今天,天价彩礼买卖女儿的现象依旧存在,这是社会对下层男性的压迫。改善这种社会现象,已经到了不得不立刻上马的地步。
天价彩礼买卖女儿的案例:据媒体报道,今年四川一名16岁少女称家人收了26万元彩礼将她嫁人,她出逃到广东,被男方家人强行带回。途中她谎称上厕所,在广西百色市田东县报了警。目前,当地已经成立了由公安、民*等多个部门组成的专案组对该事件进行核查。
天价彩礼酿惨祸:家住河南安阳汤阴县伏道镇的陈老汉的儿子陈冰涛结婚,然而就在婚礼当天喜事变丧事,新郎陈冰涛锤杀了自己的新婚妻子,原因竟是11万彩礼钱!农村大姐说:“光见面就11万彩礼,你想农村种地能有多少钱。”而这样的天价彩礼在农村地区并不少见。彩礼成为了压垮爱情的稻草!
综艺节目《奇葩说》有一期节目提出辩题“我是独立女性,该不该收彩礼”,引起热议。多数派希望从底层男性角度出发,反思彩礼、特别是“高价彩礼”现象。今天,咱们首先理清“彩礼”的文化含义,及其如何随着阶级、城乡和南北差异演变。接着探讨“高价彩礼”如何形成对底层男性剥削和压迫,最后以社会主义时期的社会实践为例,提出只有取消彩礼,才能实现真正的男女平等,才能实现社会主义的彩礼改革,才能树立积极向上的婚礼婚俗之风、社会之风。
“我是独立女性,该不该收彩礼”。“独立女性”这一现象大多出现在城市中产之间。对中产来说,彩礼更多是象征意味。城里一套房子的首付可能就已有十万,相比之下,彩礼金额影响并不大。但对于下层男性来说,彩礼不是“该不该”,而是“能不能”拿得出手的问题。在市场化背景下,性别失衡问题层层转嫁,导致越是处于下层的男性不得不承担越多制度性后果。据报道,今年我国单身男性数量将达到万。与此同时,彩礼花费却不断上涨。面对男多女少的结构性问题,为了建立家庭,下层男性被迫卷入到婚姻市场的竞争中,常常不得不倾家荡产、甚至负债,才能在婚姻市场中获得一席之地。
二、彩礼的负面作用
彩礼的负面作用不仅会影响到我国社会主义法律意识、法律制度,还会在一定程度上增加当事人的家庭、财务甚至心理负担,是一种陋习,应该从法律的角度予以取缔。
(一)彩礼有悖于社会主义法律意识
中共中央苏区*府在年4月8日颁行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婚姻法》中废除了聘金、聘礼及嫁妆等内容。我国年、年的《婚姻法》及年新修改的《婚姻法》也规定了禁止买卖婚姻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在婚姻自主、个性自由的今天,彩礼作为旧婚姻制度的产物,极大地影响着广大青年对幸福生活的追求,是一种与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相悖的民间习俗,虽不同于买卖婚姻,但在幸福的社会主义国家绝不可取。
(二)婚约彩礼案件定性难凸显社会主义法律制度的缺陷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人们多元化的价值取向已经打破了传统社会的”彩礼";规则,婚约解除早已是司空见惯,彩礼纠纷不断,而我国的法律制度却没有跟上这一形势发展的需求。我国的《婚姻法》中没有关于婚约的具体规定,彩礼纠纷的解决并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于是当婚约纠纷起诉至法院时,婚约法律问题就处在一个十分尬的状态,无法可依及各地风俗习惯的不同导致了彩礼纠纷案的“同案不同判";,严重影响着法院判决的公信力。法律作为解决纠纷的机制,在起着事后调整补救作用的同时,也要做到事前指引,这是法律本身的要求。相关法律的缺失使得在婚约彩礼中法律的事前引导功能落空,人们没有个统一的行为规则作指引,反过来又引发了大量的婚约纠纷。
首先,婚约诉讼主体及被告的界定问题。"彩礼";一般情况下是由男方父母筹集以给女方使用的名义交付给女方父母,有的是通过媒人交付,有的是直接交付。所以,一般情况下男方的父母及男方都可以作为诉讼原告。但是,遇到男方父母去世,当事人又有一定程度的智障,这种情况下发生的纠纷,彩礼就很难讨回。另外,被告的界定也相当复杂,因为在实际彩礼纠纷案件中,被告往往因不想退还彩礼而相互推诿。媒人只是彩礼交付的中介,一般情况下不能把媒人确定为被告,除非媒人从中渔利。其次,彩礼退还的范围问题。恋爱交往中的男女,在一起吃饭、出去游玩是常见的事。出去玩就有费用产生,如果俩人分手,算不算彩礼,可不可以要回呢?
如果俩人同居却没有结婚,可不可以要求赔偿精神损失费?由于我国现行法律对何为彩礼的司法解释比较模糊,所以,关于彩礼返还的具体范围界定存在一定的难度。最后,彩礼返还的条件问题。虽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中第十条规定了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的三种情形。但在现实生活中,婚约彩礼纠纷案千差万别,仅凭最高法院一条司法解释,很难适应所有案件。
(三)婚约彩礼案件逐年递增加重了司法机关的负担。
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加速,越来越多的农民进城打工,农民工在城市的生活较农村生活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一方面,他们的收入增加了,精神生活也丰富了许多,有的还在城市找到了自己的爱情,于是,以前在农村订婚的就面临着退婚问题,彩礼纠纷亦随之产生。另一方面,城市高涨的房价、生存的压力使得农民工在城市生活的梦想难以实现,许多人选择了回乡结婚生子,潜在增加了婚约彩礼纠纷的概率。订婚是许多农民工结婚的必经阶段,高额彩礼则成为男方一大经济负担,因彩礼问题产生的纠纷也在迅速增加。不但如此,农村与城市生活的反差使得已婚青年婚变增加,彩礼风波不断上演,因彩礼纠纷诉至法院的案件逐年增加。据课题组成员在商丘市梁园区法院的调查显示,自年以来,因彩礼纠纷上诉至法院要求调解的不下起,且每年都有增长的趋势。这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司法机关的负担,影响了社会的安定与和谐。
(四)多种形式的骗婚增加了司法机关办案的难度
是拖婚。这种情况多产生于彩礼给付后,双方登记结婚,有共同的家庭生活,无子女生产。但女方以打工名义在外多年,回家要求离婚,这种情况的彩礼纠纷就很难处理。出现这种情况的原因多是女方收了男方的彩礼,不想与男方结婚却因还不起男方的高额彩礼,只好用这种方式来拖婚。二是无感情婚姻。和拖婚有相同之处,女方父母收了男方的高额彩礼,无力退还,女方虽主观上不愿意,但还是与男方结婚组建家庭。这种无感情婚姻的存在都是彩礼文化造成的,这种情况在农村比较常见。三是骗婚。女方以与男方恋爱结婚为由,收取男方的高额彩礼,在与男方生活几天后逃跑,即使男方报案,侦破的可能性也不大,因为农村青年男女结婚多不领取结婚证,无法律保护,加之骗子行骗之前都是想好了逃跑和反侦察的办法。所以,造成了男方彩礼的损失,这种情况经常见诸报纸电视等媒体。社会上的婚介所,有的也利用这种彩礼文化进行诈骗活动。即便是公安机关介入了调查,由于案件涉及较多的个人隐私问题,也很难调查清楚。
三、社会主义的彩礼改革
实际上早在年,彩礼嫁妆就被《婚姻法》明令禁止了,CCP的集体化策略致力于将农民从“落后封建的小农家庭”中分离出来,破除小农生产里个体经营的私有制,让农民参与到公社中去,改造为现代化的社会主义公民,以体现自身的制度优越性,于是反对彩礼嫁妆,反对包办婚姻成为了*治任务。
90年代末,下岬村的户均年收入约为元,而新郎家在操办婚事上的平均开支为元左右,包括“干折”和为新婚夫妇盖的新房子。哪怕是没有任何消费,平均每个家庭需要工作超过7年才能负担得起一个儿子的结婚费用,而在去集体化之前,最优情况大约需要一个劳动力工作10年(农村家庭一般2-4个劳动力。也就是每个家庭不消费工作2.5-5年)。
正是80-90年代这一时期,「高额彩礼」再一次被提上了舆论的风口浪尖,与年《婚姻法》普及的时期不同,这一次反对彩礼不再是*治任务的一部分,而是被视为一个经济问题,或者说一个农村男青年结不了婚可能导致的社会问题。
(一)加大对婚约彩礼危害性的宣传力度
婚约本是中国传统婚姻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意在敦促订婚的男女双方要好好珍惜结婚对象,以便早日完婚。彩礼也有其善意成分,是想让对方接纳自己的一种表现。在古代,送高额彩礼不但是男方家庭实力的象征,也有买娶媳妇之嫌疑,所以古代的妇女在家庭中没有发言权。从这点上讲,彩礼本身也是一定的陋习的体现,应该去除。现在社会的青年男女,在追求爱情生活的同时,却继承了彩礼这一落后的文化习俗,受地方习惯做法的影响,订婚时大要彩礼,没有彩礼好像自己就没有面子,从而给男方背上沉重的经济负担。当婚约发生变化时,则会发生彩礼纠纷,甚至闹到法院要求解决纠纷。
此外,高额婚约彩礼已使许多有情人难成眷属,两个相亲相爱之人,由于付不起女方父母提出的彩礼而只好分手的情况时有发生。对于这种妨碍青年人爱情的"彩礼";绳索要彻底地斩断它。所以,加大对彩礼危害性的宣传刻不容缓。
(二)完善相关法律制度,为婚约彩礼纠纷的解决提供明确的法律依据
目前,我国法律中并无婚约彩礼的相关规定,只有最高院年颁布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对婚约彩礼问题作出了简短的规定,这也是目前我国关于婚约彩礼纠纷案判决的唯一依据。但司法解释(二)中关于"双方未办理结约登记手续的";,法院可以支持彩礼全额退还的规定就不甚明确。农村社会中,男女双方订立婚约后,不少青年男女都有同居行为,但领结婚证的人不是很多,因为大多数人判断结婚的标准是是否举行婚礼宴席而非婚姻登记行为。所以,全额返还彩礼是否有失公平还有待商榷。司法解释(二)第十条中规定的后两种情形均以离婚为前提条件,且是全额返还,这样的规定与民间习惯也有不符的地方。在我国民间,订立婚约十分普遍,但解除婚约,会给男女双方带来物质财产、人际关系、社会道德等方面的损失。加之婚约本身就是一种陋习,所以,法律支持全额返还彩礼会在一定程度上助长这种风气,甚至会造成鼓励解除婚约的不良后果。因此,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完善婚约彩礼相关法律制度甚有必要。
第一,应明确婚约彩礼的内涵和范围。婚约是男女双方为将来缔结婚姻而作出的事先约定,它不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婚约当事人不得基于婚约诉求结婚,婚约可由当事人合意解除,也可由当事人单方解除,从而敦促男女双方订立婚约时要更加谨慎,切不可草率行事。彩礼是一种附解除条件的赠与。当今社会,男女双方在恋爱期间,双方随时会有财物的赠与和往来,而且随着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赠送的财物不论在品种还是价值上都发生了较大变化。财物种类也从一般消费品发展成为汽车、房子、手机、电脑、珠宝首饰等贵重物品。那么,这些赠予的财物能否认定为彩礼呢?男女双方在交往期间相互赠予的财物并不都是彩礼,彩礼是基于当地的风俗习惯而在婚约存续期间给付另一方的较大数额的财物。这个财物数额的标准应当根据当地的物质生活水平、家庭的经济实力以及当地习俗来确定。一般情况下可以参照以元为认定标准,超过元的可以被纳入彩礼的范围。若在赠与财物时有明确的约定,那么就算赠予物的价值未满元,也可认定为彩礼。第二,确立彩礼退还要遵循的原则。一是要遵循农村的风俗习惯。彩礼文化多发生在广大农村地区,老百姓判断彩礼退还的标准"是男方原因导致联姻失败的,彩礼一般不退还,如果是女方原因导致联姻失败,则必须退还所有彩礼。";这就与现行的司法解释存在不一致。如果仅仅按照最高院的司法解释来断案,不但不符合农村习俗,还有可能导致当事人的抵触态度。所以,在彩礼纠纷案的实际审理中,不但要遵守相关的法律规定,同时也要照顾到农村地区的风俗习惯。男女双方若联姻失败,不能机械地依照“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要求女方退还彩礼来处理纠纷,还要结合农村的习俗来作出裁决。二是要照顾联姻中的无过错方。男女双方因缔结婚姻一方付给另一方数额较大的金钱和贵重物品在联姻解散时需要退还对方。退还时要照顾无过错方的利益。如果是男方原因导致联姻失败的,彩礼退还时要照顾女方利益,不能要求女方全额退还彩礼。如果是女方过错导致联姻失败的,则要照顾男方的利益,依法退还彩礼,但退还的数量还是要结合实际情况,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以避免彩礼这一陋习的滋生蔓延。
随着婚约彩礼纠纷的逐年增加以及相关法律制度的缺失,彩礼纠纷案件不断地困扰着基层司法机关的办案人员。彩礼纠纷本来属于人民内部矛盾,之所以有纠纷的产生,给付彩礼的一方除了想要回付出的财物之外,更多的是为了和对方争个输赢。
旷日持久的彩礼纠纷不但耗费了当事人大量的人力、财力和物力,还让其内心不得安宁。
在农村,订婚的男女双方多是熟识的乡亲和邻村的居民,有的父母还是好朋友甚至世交,闹到最后,不但影响友情、亲情,还会影响社会的安定与和谐。所以,对于此类案件,应该以调解为主。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可以挑选有代表性的案件到当事人所在村庄进行公开调解,积极邀请当地村民参加。公开调解,不仅订婚的男女双方碍于面子更容易息事宁人,理解对方,有利于具体纠纷的解决,而且,现场调解还会向在场的老百姓宣传婚约彩礼的相关知识,间接教育旁听群众,有利于减少彩礼纠纷案的发生,发挥法律事前指导的作用。
四、反思彩礼形成的原因
1.相关法律制度不健全。
首先,我国民法和婚姻法都没有涉及婚约的具体法则。婚约不具备法律效力,只是约定俗成的结婚程序。
第二,我国法律体系没有对婚约解除、彩礼返还问题作出明确规定。司法实践无法可依,解决问题没有章程。但婚约解除的情况常发生,一旦解除势必对双方造成经济和精神损失。
第三,我国社会保障制度不完善。在经济欠发达农村,老人的生活没有保障,所以女方借机多要彩礼,以便安享晚年。
2.社会层面
首先,男女比例失调严重。国家统计局调查数据显示,内地单身青年高达2亿,且男性比例较大,由此说明我国男女比例失调。这一现实与我国传统的重男轻女观念紧密联系。婚姻是为了传宗接代、延续香火。这一观念让部分人出现认知偏差,想尽办法生男孩。造成男多女少。
第二,城乡社会流动。在偏僻的乡村,由于地形或生产技术有限等原因,土地满足不了生活需求。随着我国经济发展和城市化进程加快,外出打工热潮兴起,现代化因素渗透到农村生活的方方面面,自由的婚姻形式得以实现。曹锦清认为,城市消费文化向乡村传播所激起的新的需求是无法在土地上得到满足的,这成为促使乡村劳动力向外流动的一个强大动因。农村女性大量外出务工,在适应现代化的城市生活后会选择留在城市,导致婚姻资源流失。即使部分女性愿意回到农村,但她们受到城市生活观念的影响,再加上攀比心理,也会借机索要高额彩礼。
3.个人层面
首先,个人的攀比心理。村民的攀比心理有两方面因素。第一,经济发达地区,企业主儿子的彩礼成千上百万,女方嫁妆价值不菲。这给落后地区和同地区未富起来的人带来“示范”效应,彩礼也不切实际上涨。第二,欠发达地区农民生活环境比较封闭,村民舆论会对他们的做法有影响力。结婚送彩礼是村民舆论的头等大事,要么讨论某家因娶媳妇四处举债,要么人们对支付高额彩礼和举办风光婚礼的充满羡慕,这种“要面子”想法是村民普遍心态。这种心态反映在消费行为上,就会形成攀比心理。不论是家长和年轻人,都希望把婚礼办得体面,人们为此缩衣节食,积攒高额彩礼。
第二,男方自身资质。
五、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导向,抑制彩礼
习总书记指出:“一个民族的文明进步,一个国家的发展壮大,需要很多力量来推动,核心价值观是其中最持久最深沉的力量。”因此,抑制彩礼的高涨离不开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引领。
(1)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宣传教育。邓小平说过:“改善社会风气要从教育入手。”思想控制行为,要想抑制天价彩礼这一现象,必须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渗透于人民群众的思想之中,坚持教育为主,宣传为辅。一是媒体扮演好“喉舌”角色,倡导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导向,传播健康彩礼信息。二是发挥学校立德树人功能,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与教育结合。教师扮演好“示范者”角色,把核心价值观的内在要求转变成学生日常行为准则,使学生成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践行者。三是发挥社会组织强大影响力。其主要功能有整合、协调、维护利益、实现目标。社会组织合理分工,协调资源,深入农村宣传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以便村民深刻领悟精髓,意识到应坚决抵制天价彩礼。
(2)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推动彩礼在实践中良性发展。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导向推动彩礼良性发展,发挥村民的主体性作用,村民彼此之间教育,引导村民树立正确的婚姻观。广泛宣传婚姻和彩礼真正内涵,避免攀比心理在群众心里作祟,坚持一切从实际出发的原则,继承中华民族勤俭节约的优秀传统。再者家庭教育也是日常实践的重要场所。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家风是一个家庭的精神内核,也是一个社会的价值缩影。”必須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家庭教育,让子女树立正确的人生观和婚姻观。在他们成年之时能够正确理解婚姻给人生带来的意义,避免对彩礼出现认知偏差。
(3)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引领彩礼健康发展的制度建设。首先必须构建科学的社会舆论引导机制。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实践过程中,将其内涵在群众中内化于心,外化于形,改变村民聚众讨论彩礼的局面。积极引导新人对婚姻充满期待和憧憬,注重人文关怀和心理疏导,培养积极向上的社会心态。其次,完善社会保障机制和相关法律体系,做到有法可依,违法必究。家长要高价彩礼是因为担忧在年老之时没有经济收入来源,子女又需成家立业。国家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