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标准化条例》13日公布
12月1日起施行
我省将推行山西标准标识制度
符合条件的企业可以在产品上使用
“山西标准”标识
根据《条例》
市级标准化主管部门定期向社会公开征集地方标准立项建议。公民、社会团体等可以提出地方标准立项建议。为保障重大公共利益,或应对突发事件,需要制定地方标准的,优先立项,及时制定。
推行山西标准标识制度,推动山西品牌建设
我省制定的地方标准、团体标准、企业标准,经申请和具有相关资质的第三方机构评价,符合国内领先、国际先进要求的,可以在产品上使用山西标准标识。
设立山西省标准化创新贡献奖
对取得显著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的标准项目,以及在标准化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显著,具有创新性和引领示范作用的技术标准,纳入科学技术奖励的评奖范围。(记者何宝国)
来源太原晚报
原标题:《12月1日起,达标产品可使用“山西标准”标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