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年团体标准(第二批)申报工作的通知
测学发〔〕4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测绘(地理信息)学会,各分会、专业(工作)委员会,各团体会员单位,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13号)、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民政部《团体标准管理规定》(国标委联〔〕1号)和《自然资源标准化管理办法》(自然资发〔〕号)有关要求,推动测绘地理信息领域标准有效供给,根据《中国测绘学会团体标准管理办法(试行)》,现将年团体标准(第二批)申报工作通知如下:
一、申报原则
1、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体现国家技术、经济政策;
2、遵循“安全适用、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和“编制程序不能少,水平不能低,方式灵活多样”的原则;
3、适应测绘地理信息市场和科学技术创新发展的需要;
4、聚焦新技术、新方法、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新产业、新业态和新模式,促进创新技术产业化、市场化;
5、应与现行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协调统一,不得低于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相关技术要求。
二、申报范围
学会团体标准的制定以有利于测绘地理信息领域科学合理利用资源,推广科学技术成果,增强产品的安全性、通用性、可替换性,提高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为出发点。
具体范围包括:
1、对于需要在全国范围内统一,而又没有测绘地理信息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满足市场和创新需要的空白领域,可制定学会团体标准;
2、对于已有测绘地理信息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可细化现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相关要求或明确具体技术措施,制定技术指标严于现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学会团体标准;
3、对于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公布的测绘地理信息领域可转化成团体标准的政府标准项目,可承接为学会团体标准;
4、其他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规章制度要求,并满足学会团体标准出发点的。
三、申报条件
1、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均可提出标准立项申请。
2、标准主(参)编单位应具备与标准内容相关的业务能力,标准主编人员应熟悉标准编写规定,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和良好的文字表达能力,具备解决标准编制过程中技术问题的专业能力。
3、鼓励吸纳产业链上下游不同类型和地域的单位共同参与标准编写,参编单位原则上不能少于5个。
四、项目管理
1、提出立项申请的单位应熟悉国内外相关领域研究现状和标准建设情况,对标准制定的目的意义、必要性和可行性、适用范围和主要技术内容、国内外情况等进行必要的前期研究,具备开展标准研究与编制的能力;
2、申报单位应严格按照标准化工作流程的要求开展工作,按计划准时保质完成制修订标准项目;
3、标准编制及出版经费由主(参)编单位承担,应做好项目预算,保障标准编制经费的支出;
4、为提升中国测绘学会标准管理水平,保证测绘学会标准编制质量,对列入计划的标准,学会将在相关会议、专家费等有关标准制定工作费用上给予一定的补贴。
五、其它事宜
1、请按照附件格式要求填写立项申请书,并将签字盖章后的申请书一式2份邮寄至联系人,并将电子材料发送至联系人邮箱,电子版须与纸质版保持一致,纸质申报材料不予退还。
2、申报时间截止至年8月31日(邮件以邮寄日期为准),逾期不予受理。
3、学会科普处负责对申报的标准项目材料进行初审,经专家论证通过后,报学会审批立项。
联系人:
原标题:《关于年团体标准(第二批)申报工作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