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康复医学会团体标准
制定常规工作程序
(试行)
第一条为加强康复医学行业团体标准监管,促进行业专业化、标准化、规范化发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GB/T1.2《标准化工作导则第2部分:标准制定程序》的要求和规定,制定本工作程序。
第二条本工作程序适用于中国康复医学会团体标准(以下简称团体标准)的制定、修订、复审等工作。
第三条团体标准制定范围包括以下方面:
(一)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没有覆盖到的领域;
(二)现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可细化的部分,可以明确的具体技术措施;
(三)严于现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专业标准;
(四)各类规程、指南、手册等。
第四条标准制定程序
康复医学团体标准制定的常规程序需要经过下列7个阶段:提案立项阶段、起草阶段、征求意见阶段、审查阶段、批准阶段、发布阶段、复审阶段。
提案立项阶段
标准委员会对项目提案进行登记、预评估并决定是否开展标准制定工作;提案方在向标准委员会申报项目提案前,依次完成下列准备工作:
1.拟定标准主要内容提要(范围、主要技术内容)
2.确定制定标准的原则和依据;
3.必要性论证(标准需求程度分析、制定标准的目的和用途、明确标准的适用范围等);
4.可行性论证(制定标准的时机、制定标准的条件等)。
起草阶段
由起草工作组按照GB/T1.1的标准编写规则编写完成工作组讨论稿。
1.起草工作组对讨论稿达成一致意见后,可向标准委员会报送,进入征求意见阶段。
2.起草工作组在审议讨论稿时应同时开展起草标准的编制说明,编制说明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任务来源等基本信息情况;
--工作组简况,包括工作组成立及其成员情况;
--起草阶段的主要工作内容,包括但不限于重要工作组会议的主要议题和结论等;
--标准制定、修订的原则;
--技术内容的确定方法与依据;
征求意见阶段
标准委员会对征求意见稿征集意见,工作内容包括:
1.广泛征求意见(包括网上公开征求意见或会议征求意见,被征求意见的单位或个人应当在截止日期前回复意见,逾期不回复,按无异议处理。对比较重大的意见,应当说明论据,征求意见的期限一般为30日。);
2.意见的反馈与处理(起草工作组应当对征集的意见进行归纳整理,分析研究和处理后,对标准征求意见稿进行修改,并确定能够提交审查,必要时可重新征求意见);
审查阶段
标准委员会对送审稿进行审查的过程。
1.可分为会审和函审两种形式,团体标准起草人不能参加表决;
2.会议审查表决时需填写“中国康复医学会团体标准草案投票单”,必须有不少于出席会议代表人数的二分之一同意方为通过;
3.函审时,应当在函审表决截止日期前七天将函审通知和标准送审稿、编制说明、征求意见汇总处理表及“中国康复医学会团体标准草案投票单”提交给相关专家。函审时,应当写出“函审结论”并附“中国康复医学会团体标准草案投票单”。函审时,有效回函中不少于二分之一同意方为通过。
批准阶段
标准委员会对报批稿及相关工作文件进行审核和批准,不符合标准编写及标准审查有关规定的,退回起草工作组进行修改。
发布阶段
标准发布的过程,中国康复医学会团体标准编号为:
复审阶段
团体标准实施后,根据本领域的发展需要,由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组织复审,复审周期一般不超过五年。复审可以采用会议审查或者函审,主要工作是标准编制机构根据技术发展、市场需求,对已发布的团体标准的适用性进行评估,并给出复审结论。团体标准复审结果按下列情况分别处理:
1.不需要修改的团体标准确认为继续有效;确认继续有效的团体标准不改变顺序号和年号。当团体标准重新出版时,在团体标准封面上,标准编号下写明“XXXX年确认有效”字样;
2.需要修改的团体标准作为修订项目立项,立项程序按原立项程序执行。修订的团体标准顺序号不变,原年号改为修订年号;
3.已无存在必要的团体标准,予以废止。废止的标准号不再用于其他标准的编号。
第五条本团体标准常规工作程序(试行)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中国康复医学会负责解释。
原标题:《关于印发《中国康复医学会团体标准制定常规工作程序(试行)》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