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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土地收回应当按什么价格收回相关法律是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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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土地收回应当按照市场价格给予补偿。在近期我们办理案件过程当中,特别涉及到房地产开发企业这种情况极为突出,很多都是在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过程当中,补偿不合理或程序不合法,所以,路永强律师通过相关案例跟大家探讨下其中要注意的问题,先来看下案例:

年某县主管部门给某房地产开发公司颁发了土地证,用途是住宅用地,类型为出让。截止日期为年,70年的产权,使用权面积将近2万平。年1月市国土局在当地日报上颁布公告收回涉案的土地,市国土局没有履行补偿职责,该开发公司年向区法院提起了诉讼,要求履行补偿的法律职责。该法院责令市国土局在三个月内履行法定职责。市国土局根据土地管理办法制定了补偿方案,并按照5年的贷款利息对这些年的利息损失予以补偿。该公司不服,向法院提起了诉讼。

在聘请评估公司的时候并没有依法送达给该公司,没有征求或者举办听证听取该开发公司的意见。该案也是诉讼到了高院,获得了胜诉。高院也是这么认为的,咱们来看下:

根据《土地管理法》58条,区法院已生效的判决,市国土局有补偿的法定职责。这是要判定谁是有权收回土地,谁才是补偿的义务机关,市国土局年1月即已公告收回土地使用权,就土地补偿事宜多次协商,但不能达成一致,市国土局应当及时作出补偿决定。应当及时作出,如果作出之后,开发公司不同意可以及时地提起诉讼,但是,市国土局直到年才作出,12年之后才作出。

因此,法院认为相关的部门构成滥用职权。我们在办理此类的案件过程当中,特别是房地产开发企业案子过程当中,有很多是历史遗留的这种问题,土地收回不补偿或者说搁置问题,一搁置十几年,显然应当履行的法定职责没有履行或者怠于履行,或者叫行政不作为都属于滥用职权。

因此,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细则》的规定、《土地管理法》虽然并没有对具体补偿的程序作出明确的详细的规定,但是当地有一些规定中提到了关于收回土地应当怎样做,提到了应当采用市场的原则。因此该通知并不违反上面的法律规定,也不违反公平公正的原则,市国土局应当按照上述规定作出补偿。虽然未经协商直接确定评估机构是不对的,因为评估机构应当是双方协商,至少经过听证,至少征求一下该房地产开发公司的意见之后确定。但自己指定评估机构,这显然在程序上是不当的。

另外,年2月作出的补偿方案告知书送达了该开发公司,可要求听证,但此时主要依据是对房地产开发公司的权利义务造成特别重大影响的评估报告并没有作出听证,并不确定数额明细、是否漏项、什么都无法确定,因为此时的听证过于流于形式,就是为了听证而听证,没有什么实质内容,而且对于该开发公司重点关切的一些问题没有办法讨论,因为什么都没做出。因此,市国土局违反了行政程序正当原则侵犯了该开发公司的合法权益,因此,最终法院撤销了该补偿决定,并要求抓紧依法重新作出补偿决定。

该案件告诉我们首先国有土地收回,补偿标准应当是按照市场价格进行补偿。最高法的很多案例也有这样的判定。其次,如果长时间不履行补偿职责的,应当确认该行政机关的滥用职权或者行政不作为违法,相应的因此造成的损失不管是利息损失还是其他的各方面的损失,均应当得到维护。

在听证的相关规则上,无论是国土部门的还是住建部门的等等很多规则上也明确规定,对于当事人权利义务影响重大的一些行政行为,应当召开听证程序。本案当中类似的这种收回国有土地的补偿,显然是对行政相对人的权利有巨大影响的这类的行政行为,这种案件就应当进行听证。听证不能流于形式,应当对补偿的内容进行充分的、详细的讨论论述。相关部门应当听取开发公司的意见之后,再最终制定补偿约定。本案当中显然是不合法的,因此,这几点是咱们企业主遇到这样的问题应当着重考虑或了解到的几点。

大家如果有了这样的问题,各类的开发企业或者其他类型的企业,遇到了国有土地被收回的的问题,应当怎么办?首先咨询专业的律师团队,让专业团队为大家在法律上、政策上包括案例上指明方向,充分的分析论证之后,企业主再决策决定下一步应当如何去做,以免企业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失。由律师通过法律法规以及地方政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相关案例的规定,结合案件的一些事实证据给出详细的法律意见,制定初步的维权方案。运用法律知识与主管部门协商谈判,争取获得公平、满意地解决。

本文法律知识并不代表其法律建议,如遇同类问题应当具体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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