轻松学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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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轻松学税法的第篇推送
春日
宋-秦观
一夕轻雷落万丝,
霁光浮瓦碧参差。
有情芍药含春泪,
无力蔷薇卧晓枝。
最近因为有几项重点工作需要加紧处理,没有讲课的闲心,因此,就有点耽搁。
恰好是春天,正是草长莺飞、姹紫嫣红的季节,耐不住寂寞的群友,会出来推销一下自己的业务或者生意,群主即便很忙,但手起刀落删除的功夫,还是有的。
因为,我决心做一个纯粹的学习群,就会让它绝对干净!
干净,才会走的长远;就好像很多一生干净的人,才会笑看各种风云!
今天财税界的一件大事,应该是《财*部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策的公告》(财*部税务总局公告年第11号)的出台:
“为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现将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策公告如下:自年4月1日至年12月31日,对月销售额15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财*部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策的通知》(财税〔〕13号)第一条同时废止。”
这个文件应该从这么几个方面分析:
一、关于适用主体。从此次文件的标题“《财*部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策的公告》”就能看出来,适用主体是“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这也是和《财*部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策的通知》(财税〔〕13号),以前这个文件,从标题来看,貌似是针对“小微企业”的,实质上内容还是针对“小规模纳税人”,这种貌似不匹配的原因,实质上体现出我们国家很多“*策性文件”出台的背景:
比如,全国需要进行“小微企业”方面的*策扶持,就拿出能贴上边的文件出来。以后,如果需要“乡村振兴”的文件,再找一些能贴上边来的文件配套就行。
财税〔〕13号文件的结构性问题群主曾经从语文的角度探讨过不合理,并且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