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新闻客户端记者全琳珉通讯员市闻
浙江实施标准化战略的又一重要成果出炉。日前,记者从省市场监管局获悉,《浙江省标准化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经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并予以发布,将于年10月1日起正式施行。
据悉,《条例》共设7章60条,分为总则、标准的制定、标准的实施、标准国际化与区域合作、监督管理与服务、法律责任和附则。与21年前我省出台施行的《浙江省标准化管理条例》相比,新《条例》有诸多亮点。
施行领域更广泛。《条例》将标准化工作领域从工业领域扩展到农业、工业、服务业及社会事业全领域。
供给体系更丰富。《条例》明确要求建立新型标准体系,推动*府主导制定的标准与市场自主制定的团体标准、企业标准协同发展、协调配套,这给我省标准供给体系由*府主导的一元结构转向*府与市场协同并进的二元结构,提供了地方法规保证。
据了解,由于*府主导制定标准的周期较长,标准的供给速度经常跟不上产业的更新速度。部分企业在研发新产品、新技术时,经常面临无标准可依、产品无法评价、项目无法验收的尴尬处境。这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企业的前进步伐。
团体标准、企业标准引入市场力量,制定周期短,时效性更强,能更好地满足浙江高质量发展的需求。目前,企业只要在相关网站上进行自我申明,说明执行了哪项团体标准或企业标准,就可以避免无标准可依的情况。
不过,《条例》中也要求团体标准和企业标准的技术指标不得低于强制性标准要求,并鼓励团体标准、企业标准的技术要求高于推荐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这也是为了避免出现部分团体或企业为自身利益随意降低标准,损害消费者利益的情况。
《条例》充分吸纳了浙江在创建国家标准化综合改革试点省过程中的制度性成果和成功经验做法,呈现出诸多我省的创新点和特色。
在工作机制上,《条例》将标准化工作体系从省市延伸到县级。不仅要求县级层面也要设置标准化议事协调机制,同时要求设立标准化工作考核评价体系以及标准创新贡献奖,开展各类标准化活动,促进我省产业转型升级。
与此同时,《条例》在总结“浙江制造”标准体系制度建设有益经验的基础上,明确提出建立“浙江标准”标识制度,省内制定的地方标准、团体标准和企业标准等,经自愿申请和第三方机构评价,符合引领高质量发展要求的,可以在标准文本上使用“浙江标准”标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