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全国团体标准信息平台”上发布10月21日广东省茶文化研究会关于开展《陈年普洱茶》团体标准征求意见的通知。并附有《陈年普洱茶》(征求意见稿)。
对该标准的两点疑问如下:
一、标准的范围
《陈年普洱茶》(征求意见稿)规定的适用范围是“存放五年以上,且符合GB/T的普洱茶”。
1、一个产品标准通常会在适用范围里规定主要的生产工艺步骤,《陈年普洱茶》(征求意见稿)仅规定的“存放五年以上”,茶叶存放应该不属于生产工艺步骤,而且整个标准里也没有提到存放的条件和要求;
2、按国家质检总局批准的地理标志产品普洱茶和标准GB/T-《地理标志产品普洱茶》的规定,普洱茶专指在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范围内,即云南省境内(具体见GB/T-附录A)的云南大叶晒青茶为原料,同样在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范围内,即云南省境内(具体见GB/T-附录A)生产的茶叶。
该《陈年普洱茶》(征求意见稿)由广东省茶文化研究会立项并主导编制,其他参与编写该标准的也都是广东省的企业。
如果作为一种新的普洱茶品种,“存放五年以上”要声称符合GB/T-《地理标志产品普洱茶》,就必须在是在云南省“存放五年以上”。而该标准并没有云南省普洱茶相关单位和企业参与。显然是在广东省“存放五年以上”,不能声称是符合GB/T的普洱茶。
所以《陈年普洱茶》(征求意见稿)规定的适用范围“存放五年以上,且符合GB/T的普洱茶”应修改为“以符合GB/T的普洱茶为原料,存放五年以上”更恰当。
另外,重要的是,如果“存放五年以上”不是普洱茶生产的特别工艺,也就没必要制定《陈年普洱茶》标准,因为GB/T-《地理标志产品普洱茶》没有明确规定存放多久才算普洱茶,可以理解为包含了“陈年普洱茶”。即便是云南省相关单位和企业,在原料、工艺都没改变的情况下,补充制定存放五年以上的《陈年普洱茶》标准也是多余的。
如果该《陈年普洱茶》获批准,可能不合适;这类似年的《生食三文鱼》团体标准,感觉在“偷换概念,钻空子”。《生食三文鱼》团体标准最终没有获得批准,我们为什么生吃三文鱼?
二、大肠菌群指标
《陈年普洱茶》(征求意见稿)规定大肠菌群≤(MPN/g)。
按茶叶的特性和食用方法,目前国家、行业发布的茶叶标准都未规定微生物指标,GB/T-《地理标志产品普洱茶》也没规定;也就说《陈年普洱茶》(征求意见稿)制定大肠菌群指标,没有相关国家标准的依据。而且由于微生物检验方法的更新,微生物指标一般是用五分法表述的。比如GB-《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饮料》的微生物指标规定如下:
为方便方便比较,在此列出旧版本、已经作废的GB-《固体饮料卫生标准》规定的微生物指标:
可见《陈年普洱茶》(征求意见稿)规定的大肠菌群指标比已经作废的GB-《固体饮料卫生标准》的高好几倍。
当然,茶叶不能按固体饮料的微生物指标规定那么严格,也没必要。但是一旦制定就要有依据。如果国家强制性标准没有规定,团体标准《陈年普洱茶》(征求意见稿)自行制定大肠菌群指标,应该不合适。毕竟,大肠菌群是事关食品安全的重要指标。